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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2023年度循环外技术/装置申报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8 12:04:59来源:中工车辆浏览次数:717

各乘用车企业:

根据《关于2021-2023年度循环外技术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装函[202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我中心将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相关循环外技术/装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效果申报要求

对标准配置制动能量回收系统、高效空调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企业可按照《通知》要求,自行选择固定额度或试验额度填报“节能效果申报值”,作为2021-2023年度燃料消耗量核算减免额度的依据,同时依此开展后续一致性监管。

按试验额度填报“节能效果申报值”的车型,企业可根据实际搭载循环外技术/装置,按照GB/T 40711.4—2021《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第4部分:制动能量回收》和GB/T 40711.3—2021《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第3部分:汽车空调》进行实车测试,“节能效果申报值”应不高于试验报告“节能效果值”。

对标配制动能量回收系统且REESS标称电压等级超过12伏的车型,企业可选择按固定额度填报“节能效果申报值”,固定额度为0.08升/100公里。

二、数据报送要求

即日起,企业可使用数据报送账号登录积分管理平台,在“OCT优惠申报”模块填报相关信息。按试验额度填报“节能效果申报值”的,应填写试验依据标准,在线提交试验报告。对按固定额度填报“节能效果申报值”的,应在线提交《承诺书》、相关循环外技术工作原理及车型产品搭载相关技术的证明材料(要求对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制成彩色扫描件后上传)。具体流程可查看在线帮助文档。

对纳入2021年度积分核算的相关车型,数据填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日。

 

业务咨询电话:010-68200273,010-68200263。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12月14日      
 

该文章来自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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