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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回顾与专用车辆运输管理相关证件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21-05-29 09:50:19来源:中工车辆浏览次数:316

众所周知,车辆在办理相关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比如“营运证”、“道路经营许可证”、“资格证”等这些资格证书。但很多用户其实并不知道自已所购车辆的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证件或者应该办理哪些证件,因此在咨询办理证件时花费了不少时间和弯路。其实这些信息在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政策中都有解答,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汇总部分有关专用车运输证件办理须知,供用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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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冷藏车需要办理运营证等其它相关证件吗?

答: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道路冷藏运输属于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范畴,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冷藏车从事道路货运经营需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

2.跨省转籍的相关营运车辆是否需要达标车辆核查?

答:《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于已经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经营期延续等需要重新核发营运手续的,不需要对相关车辆进行达标核查。

若营运手续已注销,则不属于在用运输车辆,就需要进行达标核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营运手续。

3.危险货物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能到外地就业吗?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内相关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备案表》,由持证人本人或其所在服务单位,到服务地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凡经备案的从业人员,纳入服务地管理部门属地管理。

从业人员因户籍所在地、暂住(居住)地变更或者服务地管理部门要求,且自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满一年的,可申请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转籍后,重新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4.道路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要登报后再补吗?

答:《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中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的要求中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5.道路运输证是行政许可证件吗?

答:《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对道路客运、道路货运经营者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车辆、道路货运车辆的车辆营运证(俗称道路运输证)不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按照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出租汽车的车辆运营证(俗称道路运输证)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在专用车中很多作业类车辆是不需要办理以上相关证件的,比如环卫垃圾车、洗扫车等环卫车辆,而部分专用运输车辆是需要办理运营证,例如冷藏车、车辆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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